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最突出的亮点就是将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制更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
根据有关规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实缴有另行的规定之外,撤销了关于企业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缴足出资,投资类型公司应当在5年之内缴足出资的规定;撤销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1、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2、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企业登记机关所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1、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制。除了另有规定之外,撤销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两年之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之内缴足出资的规定;撤销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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